3月22日,北京东城工商局和平里工商所对一起证据很难查找的机票退票纠纷进行了妥善的处理,为消费者陈欣从某旅行社退回机票款1100元。
去年12月,消费者陈欣看到该旅行社散发的代售机票的小广告后,在该社用3510元,购买了一张大人和一张小孩的东方航空公司的由北京飞往日本大阪的机票,但因个人原因未能登机,消费者在退票时该旅行社只退款1200元,于是投诉到东城工商局和平里工商所。经工商管理人员调查,该旅行社经营范围是国内旅游,没有代售机票的项目,从去年6月开始对外销售机票,收取手续费,又由于消费者购买的机票是便宜的特价票,办理退票后原机票已退回东方航空公司,双方手中都没有任何凭证。为此工商管理人员又走访了国家民航局,了解到特价退票有特殊规定,每一张都不一样,特别是国际航班,只能凭机票复印件去东方航空公司查询。东方航空公司答复一般机票退票手续费每张200元,但特价票有特殊规定。
由于双方都没有了证据,给这起纠纷解决带来一定的难度,但因该旅行社属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机票代理,且在退票的工作中未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应承担这起纠纷的主要责任,最后经双方协商由旅行社再退给消费者票款1100元,工商管理部门则对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依据有关法规处以5000元罚款。
虽然这起机票纠纷顺利解决了,但也有经验教训值得汲取,作为消费者一定要保存好证据,特别是对有争议的问题,最好留下复印件,以便在投诉时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经营者,不要因利益的驱动而擅自超范围经营,一旦出现纠纷,不但得首先承担主要责任,而且还要相应的受到法律的处罚。